三位法律专家如何把你手中的空头支票去兑现
理财周报记者 侯媚娜/文
许你一个未来。形形色色的股东股改和其他承诺,向中小投资者画下一张张未来“蓝图”。
股改只完成了上半场,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博弈刚刚开始。目前恰逢许多上市公司股东股改承诺的兑现期,普通投资者如何分辨股东违背股改承诺的行为?如何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利益?理财周报为此特意邀请三位法律专家前来“说法”。
著名小股东维权专家严义明:
现实情形是中小股东
经常不会去维护自己的权利
为什么大股东会毫无顾忌地违背承诺?很简单,大股东不担心中小股东的诉讼。从权利主体看,利益受损方要主张权利,所以中小股东要自发地向监管部门举报,向法院提起诉讼。
现实情形是中小股东经常不会去维护自己的权利。其中的原因多样:中小股东比较分散,很难统一行动;起诉大股东是系统工程,需要聘请律师调查取证;大股东承诺涉及的资产价格比较高,造成诉讼费用高、时间长。
大股东违背股改承诺,总体上被认为是违约行为。股改可以视作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一种交易行为,大股东开出什么样的条件(承诺),是中小股东同意实施股改的前提。一旦大股东违约,中小股东可以根据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协议和合同提起诉讼。
股改承诺很模糊,或者说不确定、有较大的弹性空间,中小股东在股改投票中并没有意识到这些漏洞。
从这个角度上看,监管部门和中介机构,如经办律师应当在道义上负有责任。比如优质资产的概念,在法律上是没有明确定义的。比较好的办法是在股改协议中对优质资产做出目录提示或者业绩增厚提示,说明哪些是可以注入的优质资产。但实际上并没有类似的目录,这就给大股东不履行承诺提供了可趁之机。
举例来说,大股东承诺“要把上市公司作为房地产资产平台”,结果只把住宅地产放进来,商业地产另外处置。类似上述情况,所有资产注入的股改承诺和信息披露都不应该有歧义,信息披露责任在于上市公司和大股东,交易所方面应该向其提出要求修改。
股改到底是谁在推动?当初为了让股改目标迅速、顺利实现,管理层对股改“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比如投票中出现的贿选行为。在当时,即使大股东承诺比较含糊、存在争议,也大都迅速过关了,管理层很少发出异议。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
因为不懂法而成为弱者,
并不值得被同情
证监会在股改时候并没有想到这么远,当时有人说股改要看5年,哪知道现在问题都出现了——大小非解禁、大股东承诺之类。
大股东承诺可以分为三种:即有作为承诺,不作为承诺,部分作为承诺。股改承诺很清晰,但是若大股东不履行,就相当于侵害了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大股东承诺表述不明确,流通股股东本应该在股改投票中要求改正,因为当时没有讲清楚,导致大股东可以钻空子。股改方案看起来越花哨的,大股东承诺越不容易兑现。股改承诺越多、对价条件越复杂的企业越没有钱,违反股改承诺的可能性越大。
有没有实质资产决定了大股东会不会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对大股东注入资产的优劣,应该考虑质量和数量的双重要求,比如注入资产是否提升了公司净资产收益率。
90%的中小股东并不珍惜自己的投票权,只要有大比例分红、有炒作题材,并不理会大股东是否真正履行承诺,较真的人不多。只有当上市公司分红方案不好,中小股东才想起来要求大股东履行其他承诺,获得收益保障。
还有一个关键点是,目前的持股股东和当时股改投票的股东很有可能不一致,参与股改投票的那批流通股股东到现在留下来的很少,故在利益诉求上前后不一致,这才给大股东留下可操作的漏洞。
投资需要掌握法律、财务、证券、投资等知识,真正意义上的投资不是“看盘”。在信息披露上,中小投资者作为弱者可以被理解。但是,在对公开信息的分析方面,中小投资者因为不懂法而成为无能者、失败者,继而被大股东钻空子损害利益,并不值得被同情。
从民法通则来讲,大股东违背股改协议,是一种违约行为,可以向其追究责任,中小股东可以通过两个途径要求大股东履行承诺——股东代表诉讼或股东大会表决。
违反股改方案承诺的赔偿包括两个方面:必须作为而不作为带来的赔偿,向除违约者之外的公司全体股东作出利益补偿;必须不作为(比如按规定减持)而作为导致的赔偿,向除违约者之外的公司全体股东返还不当得利。
深交所某资深法律研究员:
起诉的投资者多了,
管理层就可能出台规定
受到本身职能限制,交易所只能对上市公司有没有履行公开承诺进行判断,更为关注诸如锁定期、减持等有明确监管规定的承诺条款,对于一些表达模糊的股改承诺很难做出界定,譬如注入资产的优劣等——需要中小股东自觉自发地去关注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