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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购买资产实现利润低于预测80%财务顾问须道歉
作者:ZTBAN股票黑马网  来源:涨停板  发布时间:2008-7-5 17:2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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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资产实现利润低于预测80%须道歉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明确对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实行资格许可管理,同时规定了财务顾问主办人的相关资格条件。
  根据该《办法》,上市公司就并购重组事项出具盈利预测报告的,在相关并购重组活动完成后,凡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或者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预测金额80%的,中国证监会责令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实现盈利预测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50%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同时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办法》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财务顾问机构受聘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自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并等事项完成后的规定期限内,财务顾问承担持续督导责任。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建立以市场主体约束为主导的市场化监管机制、减少行政审批是证监会推进证券市场发展的大方向。《办法》公布的同时,相关的配套工作也在推进。首先需要落实的是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问题,为此,证监会不久之后将颁布《考试大纲》,并于《考试大纲》颁布后三个月内组织首次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考试大纲》已初步编写完毕,内容涉及法律、财会、税收、审计、评估、公司金融等多个领域。此外,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需要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持续动态监管,目前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正稳妥有序地开展。(申屠青南 中国证券报)

  财务顾问主办人条件有所放宽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发布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办法》相对征求意见稿最实质的修改,在于取消了意见稿中关于财务顾问主办人“具有从事证券承销或发行保荐业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3年以上的经验,且至少为3个证券发行承销或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的签字人员”的规定,代之以“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另外,《办法》没有保留意见稿中关于并购重组完成后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50%的,24个月内暂停财务顾问从事相关业务”,同时对主办人实行冷淡对待的条款,代之以“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意见稿“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一章中散见于各条款中的10类禁止性情形,在《办法》中被统一归并到一条之下,对这10类情形,证监会可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办法》明确对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实行资格许可管理,同时规定了财务顾问主办人的相关资格条件。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办法》正式公布后,首先需要落实的就是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问题,为此,证监会不久之后将颁布《考试大纲》,并于《考试大纲》颁布后三个月内,组织首次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据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考试大纲》已初步编写完毕,内容涉及法律、财会、税收、审计、评估、公司金融等多个领域,为了明确考试方向,使广大考生能够更好地集中精力复习,《考试大纲》还附带了一些参考书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此外,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需要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持续动态监管,目前,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正稳妥、有序地开展。

  有关负责人介绍,建立以市场主体约束为主导的市场化监管机制、减少行政审批是证监会推进证券市场发展的大方向。为此,《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明确设立了财务顾问制度,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从证监会直接监管下的全面要约收购,转变为财务顾问把关下的部分要约收购;将完全依靠中国证监会的事前监管,转变为实施财务顾问制度下的中国证监会适当事前监管与重点强化事后监管相结合。而在此制度下,财务顾问机构能否切实履行其职责,能否真正督促并购重组活动的相关当事人自我约束、自觉规范运作、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信力,是有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和基础。但从财务顾问机构执业现状看,财务顾问机构在专业水平、职业操守和风险控制等方面还远远不能达到市场要求。因此,为规范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执业行为、促进其充分发挥并购重组“第一看门人”的积极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证监会制定了该《办法》。

  “《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将正式步入规范管理的轨道,有利于充分发挥财务顾问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有利于促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上述人士表示。

  2007年12月27日,证监会曾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此,社会各界尤其是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以及相关个人纷纷建言献策。证监会一方面安排专人收集、分类和汇总反馈意见,另一方面组织相关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专门召开座谈会,当面交流、听取意见,并根据所收集意见,通过多番研究、讨论、总结和修改,最终形成了《办法》的正式发布文件。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资产需500万


  本报讯 昨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明确对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实行资格许可管理。证监会表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将正式步入规范管理的轨道。
  根据《办法》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如果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需要符合8大项标准。首先其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应达到500万人民币的门槛,具有2年以上从事该业务活动的资质,且最近2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此外,还要满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前一年未发生变化等条件。对于券商及其他机构从事该业务,《办法》中也列明。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由于此前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明确设立财务顾问制度,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从证监会直接监管下的全面要约收购,转变为财务顾问把关下的部分要约收购;将完全依靠证监会的事前监管,转变为实施财务顾问制度下的证监会适当事前监管与重点强化事后监管相结合。
  但从财务顾问机构执业现状看,财务顾问机构在专业水平、职业操守和风险控制等方面还远远不能达到市场要求。因此,为促进其充分发挥并购重组"第一看门人"的作用,证监会依法制定了该《办法》。(新京报)



关键词: 财务顾问利润证监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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